2018-09-18 作者: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自治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规范我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cq9传奇电子官网》(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cq9传奇电子官网》(海南省政府令第197号)、《cq9传奇电子官网》(琼府〔2014〕5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cq9传奇电子官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cq9传奇电子官网》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根据《cq9传奇电子官网》(国发〔2016〕33号)、《CQ9电子》(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cq9传奇电子官网》(海南省政府令第197号)、《cq9传奇电子官网》(琼府〔2014〕58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信息主体申请对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中异议处理的对象是指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中的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采集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条 信息主体是指信用关系的当事人,是信用信息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
第四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工作,协调解决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机构(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的分发、复核、告知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异议处理的受理、材料审查、情况核查、作出决定、报送决定等工作。
第七条 信息主体可在以下情形下提出异议:(1)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2)认为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3)认为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八条 信息主体可向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第九条 异议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CQ9电子》(见附件)。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书应由信息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书应由本人签字。
(二)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异议信息证明。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信息主体委托代理人申请异议处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申请上传的材料应是以上材料的电子件。
第十条 异议处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或书面向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二)初审处理。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收到异议申请后进行初审,异议申请事项属于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更正范围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作出更正,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更正范围的,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推送给相应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三)受理申请。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符合异议申请条件且属于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责任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异议处理后的信用信息反馈至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收到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处理决定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处理决定进行复核,作出维持、修改或删除公示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异议处理期间,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但不影响异议信息的公示与处理。
异议处理后,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用信息,同步修改“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上的原公示信息。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处理结果的,省信用平台运行机构应暂时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并协调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尽快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
海南省社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表
申请单位 (自然人填写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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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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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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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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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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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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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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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信息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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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可附页)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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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并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记录。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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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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